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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易地 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9/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承诺书.doc     

               2.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整体安置建房第一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3.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整体安置建房申请表.xls 

       4.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整体安置建房申请表.xls

     5.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乡(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申请表.xls

     6.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乡(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第一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7.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乡(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第二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8.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乡(镇)购买国有出让宗地建房申请表.xls

       9.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乡(镇)购买国有出让宗地建房第一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10.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乡(镇)购买国有出让宗地建房第二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11.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县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申请表.xls

              12.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县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第二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13.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户进入县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第一笔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切实解决好农户居住地因地质灾害隐患、“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而造成群众难以脱贫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抓住国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投入支持力度的机遇,通过3年努力,完成不少于4000户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
  第三条  建设对象:2016年1月1日后经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批准的新建房屋的易地扶贫搬迁农户。
  第四条  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县级各部门可用于农村房屋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进行整体安置新建房屋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6万元,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户均补助4.5万元。
  2.进入乡(镇)所在地依法购买国有出让宗地建房或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7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5.5万元。进入乡(镇)所在地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农户,不再享受马政发﹝2015﹞48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5000元的购房补贴。
  3.进入本县县城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7.5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不再享受马政发﹝2015﹞48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5000元的购房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支付购房款等支出,所购建材、购房等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有意愿进入城镇安置的,经农户自愿提出申请,由村小组核实,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指挥部批准,允许其将建房补助和申请贷款用于以下三种安置方式:一是用于进入乡(镇)政府所在地购买手续完备的国有出让宗地建房;二是用于进入乡(镇)政府所在地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房;三是用于进入本县县城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房。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第七条政策的农户,承诺在建房或购房后,依法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并依法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入城镇安置农户的子女,在其已年满18周岁且符合《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马政发〔2015〕91号)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属整体安置新建房屋的农户,承诺在新房建成后,依法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并依法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未脱贫期间,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非建档立卡农户有经济能力的,可尊重农户意愿,适当扩大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执行第八条承诺事项和本条规定的,政府不给予建房补助和不给予享受建房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进入城镇安置项目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工程指挥部审批。
第十一条 对纳入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有贷款意愿的,可按6万元/户的限额申请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专项贷款。贷款期限20年,贷款本金由农户偿还。贷款利息在前3年内,由农户按2%的年利率承担,其余利息由政府承担;从第4年起,利息全部由农户承担。
  第十二条 村庄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错落有致、美丽宜居”的原则进行规划,除进入城镇建房或购房以外整体安置新建房屋的农户,民居建设要充分体现民族建筑特点,建设具有传统特色的现代民居,房屋建设必须符合抗震民居的建筑要求(县上确定的民族特色村房屋除外),如不按要求建设的将不予补助。新民居建筑具体建设要求如下:一是民居建筑结构可采用框架、砖混、钢混、钢结构及砖木结构等,民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半,建筑一层高度不超过3.8米,二层高度不超过3.3米。二是民居屋顶必须建成坡顶形式(只建一层房屋的农户除外)。三是建筑外墙禁用瓷砖贴面,要采用当地建筑材料(石头、竹子、木材、树皮等)或真石漆、铁红粉拌水泥沙浆稻草等做饰面,以体现乡土建筑特色。四是新民居建筑要保留披厦、檐口生活区、以及干栏式建筑特征。五是建筑形式禁止采用欧式建筑风格,禁用罗马柱等。六是新建民居必须实现人畜分离、厨卫入户,要分别建设符合家庭生产生活实际的人用和牲畜用化粪池。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入点所需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搬迁点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规划单位编制规划和项目投资预算,由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审批。
  第十五条  农户房屋建设模式采取统规自建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
  第十七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1.整体安置农户新建房屋时,在房屋基础完工后,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拨付第一笔建房补助款4万元,给予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拨付第一笔建房补助款2.5万元,剩余的第二笔建房补助款2万元待房屋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同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
  2.进入乡(镇)所在地购买国有出让宗地新建房屋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房屋第一层完工后给予拨付第一笔建房补助款5万元,剩余的第二笔建房补助款2万元在房屋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房屋第一层完工时给予拨付第一笔建房补助款3.5万元,剩余的第二笔建房补助款2万元待房屋建成并通过县级验收,同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
  3.进入乡(镇)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购房协议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且备案后给予拨付第一笔购房补助款5万元,剩余的第二笔购房补助款2万元待其他手续办理完毕,同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在签订购房协议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且备案后给予拨付第一笔购房补助款3.5万元,剩余的第二笔购房补助款2万元待其他手续办理完毕,同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
  4.进入本县县城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签订购房协议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且备案后给予拨付第一笔购房补助款5.5万元,剩余的第二笔购房补助款2万元待其他手续办理完毕,同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在签订购房协议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原件同且备案后给予拨付第一笔购房补助款4万元,剩余的第二笔购房补助款2万元待其他手续办理完毕,同时已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
  5.新房建成或购房手续完成后,未按规定拆除原居住房屋、附属房屋和未依法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政府不给予兑现剩余补助,同时对原居住房屋和附属房屋进行依法拆除。
  6.经相关部门鉴定确有保留价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勘、地灾评估、技术咨询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各项目实施乡(镇)报指挥部审核确定;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根据招投标额度由指挥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的公共设施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项目批复后,各乡(镇)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由指挥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不按程序擅自进行项目规划变更的,不给予建房补助和办理建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其中:项目前期费用经项目指挥部审批后,从项目经费中据实拨付;项目启动金拨付比例为中标价的20%,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回补报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自县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51号)有关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检察院、法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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