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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6/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马关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云民事〔2016〕8号)和《州民政局 州教育局 州公安局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文件的通知》(文民联发〔2016〕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保护工作,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结合马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摸底排查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父母双方生重病或重残;父母双方被判刑或一方被判刑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籍未成年人。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至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二)农村留守妇女。已婚女性男方外出务工、离异丧偶女性成年子女外出务工或异地工作而单独生活、未婚女性父母双双外出务工,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农村留守妇女,排查对象年龄计算时间截至为2016年7月31日。
  (三)农村留守老人。所有成年子女外出务工或异地工作,导致双亲或单亲独立生活,60周岁以上的农村留守老人,排查对象年龄计算时间截至为2016年7月31日。
  三、摸底排查内容
  (一)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民委员会(社区)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二)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婚姻情况、健康情况、丈夫外出务工情况、家庭情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获得生产生活帮扶情况,具体按照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要求填报。
  (三)农村留守老人。夫妻情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子女情况、子女外出务工情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具体按照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要求填报。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协助配合。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场)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场)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信息库。县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对乡镇(场)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等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根据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及《州民政局 州教育局 州公安局转发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在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县教育局和县公安局部署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县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场)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对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民委员会(社区)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认真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乡镇(场)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民委员会(社区)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场)《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年7月10日前)。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乡镇(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县教育局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场)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教育局、公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马关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县民政局、教育局和公安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年7月15日前)。县民政局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州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场)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及《州民政局 州教育局 州公安局转发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排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县民政局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场)、村委会(社区)全面细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要以乡镇(场)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摸底排查工作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各地每个季度报送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信息。
  各乡镇(场)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统一上报至州民政局。
  联系人及电话:
  民政局:王光武,7122048、18088282233,QQ:329829320
  教育局:杨恩东,18088282841,QQ1240109781
  公安局:袁思云,18008768706,QQ1147779849

  附件:附件1-5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驻马军警。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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