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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8/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

 

马关县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63号)和近期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4.07”重大透水事故、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4.21”瓦斯爆炸事故和5月8日丽江市宁蒗县宁利乡石笋沟煤矿探矿井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事件等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因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巩固“两整一提高”成果,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私挖滥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正确认识当前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的严峻形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结合全县“两整一提高”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末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继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达到提高矿产资源科学利用水平的最终目的。
  二、工作任务
  (一)煤矿方面: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陡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及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文件精神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源矿〔2014〕56号)要求,依法关闭关停、暂扣采矿许可证,加强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管;
  (二)非煤矿山方面:重点打击越界、越层勘查开采、以探代采、无证开采、盗采等行为;
  (三)持勘查许可证和过期勘查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五)不按经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不按以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
  (六)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图斑仍未查处整改到位的;
  (七)非法违法经营矿产品;
  (八)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明确由县矿业秩序整治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打非治违”专项工作。组长由县矿业秩序整治组组长担任,成员由整治组全体人员组成。整治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四、时间步骤
  全县“打非治违”专项工作时间安排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初完成,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5月15至5月25日)
  对全县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并将实施方案于5月26日前报州国土局。
  第二阶段:清理排查(2014年5月30日至7月1 0日)
  结合“两整一提高”工作,对全县采矿点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清理整顿,并对近两年发生在重要矿种开采区、重金属污染区和多次发生私挖滥采、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进行重点排查,将清理排查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4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
  在清理排查的同时,对发现的违法采矿行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违法违规采矿,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无证采矿行为,特别是“非法小煤窑”,要坚决制止和取缔,并依法从严查处,做到“三撤出一毁闭”,即撤出人员、撤出设备、拆除工棚、毁闭采矿洞口;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4年11月21日至12月6日)
  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由县国土局牵头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起草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2月10日前报州国土局。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坚持有案必受、有案必立、有案必查、错案必究原则,突出以煤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作为查处的重点。凡是立案查处的,一律函告安监、煤监、公安等部门,暂扣相关许可证,采取停水、停电、停火工用品等措施;凡是依法应当予以罚款的,一律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凡是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处罚的,一律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凡是依法应当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一律采用永久性密闭,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凡是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一律依照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凡是依法应当予以吊销行政许可证的,一律提出吊销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矿业权证;凡是依法应当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坚决依法办理,依法依规移交,并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二)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主体。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三)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案件,逐级上报省、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局要根据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情况加强指导督促;对隐瞒不报、压策不查、查案不力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约谈问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以严厉的打击有效震慑违法勘查与开采,以严密的监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以严肃的问责提升干部队伍严格依法管矿的责任心,实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不力或对违法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县人民政府将对 “打非治违”不力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促进全县矿业秩序好转。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按“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开展,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县安委办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结合《文山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抓好宣传。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对惩治非法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公告,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违法违规采矿行为生产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地区,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改关闭取缔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要坚决对部门包庇、纵容、支持、参与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工作人员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 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八个结台”: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察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与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把“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与“两整一提高”专项工作结合起来,注重专项工作的统一性;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巩固一处,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五)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势。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经外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农科局、林业局、水务局、文体广旅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粮食局、供销社、总工会、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马关公 路管理段、马关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企业。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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