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马关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马关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州界、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
各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公安边防大队、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按照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组织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文体广旅局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保护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提供扑救森林火灾的有线通信和应急移动通信保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防火期间,每天制作全县未来24小时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马关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
预警分级、发布和响应按照《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执行。
3.3 林火监测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势态。
3.4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州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州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1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派出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需要县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场)请求,就近调派县级专业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需要县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场)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专业队、驻军、武警部队支援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乡镇(场)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州级和县级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3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地方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4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4.4.1 综合协调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公安边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政府间涉外事宜;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4.2 火灾扑救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公安局、气象局、公安边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风力灭火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4.4.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4.4 应急保障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车辆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4.5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林业局、文体广旅局、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6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4.7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防火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扑救力量组成和调动
5.1 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当地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3 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当地方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场)提出的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4 调动程序
当需要跨乡镇(场)调动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
6.3 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防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输。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输送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自行安排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县、乡镇二级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适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7.5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6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组织林业、灭火、气象、通信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7 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
7.8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 附 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县按联防协议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协调的,由县经外局负责。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