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马关县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0日
马关县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县从2005年开始持续开展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整合等工作。通过几年的整顿整合,矿山开发秩序逐步得到规范、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杜绝了安全环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矿山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但是全县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基础差、浪费资源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3—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整合现有矿山,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同时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条件,实现矿业发展秩序的根本好转。到2015年底全县最少要关闭10座矿山,使矿山安全基础进一步加强,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12年分别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选矿活动的。
3.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理延期换证条件的。
6.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7.露天采石场矿区范围过小安全距离不足或地形受限无法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
8.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9.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照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库的。
10.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或拒不整顿、整改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环境隐患,且经专家认证整改无望的。
11.对列入整合范围后拒不接受整合或故意拖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停产整顿
1.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齐或过期的。
2.超层越界开采或持勘查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矿活动的。
3.矿山无正规设计及勘查项目坑探工程未编制安全专篇并经审查批准的。
4.尾矿库安全度判定为危库、险库的,以及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
5.到2013年10月底生产矿山和尾矿库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地下矿山未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环境隐患或地质灾害的。
7.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8.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一律限期整改
1.露天矿山:(1)未实行分台阶(层)自上而下开采的,台阶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2)应采用但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以及实行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或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3)未实行机械铲装而使用人工装载矿岩的;(4)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的;(5)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的。
2.地下矿山:(1)每个矿井、中段、采场没有2个(含2个)以上畅通有效的安全出口的;(2)没有安装主扇风机,未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的,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的,以及局部通风机使用非矿用阻燃风筒的;(3)斜井提升未按规定建成“一坡三挡”防跑车装置的,建筑用绞车入坑的,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或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的,使用人推胶轮车运输的,无轨运输设备的内燃设备未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的;(4)未按规定建成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能可靠运行的;(5)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有效治理,采场管理混乱的,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6)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使用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的,以及地面变压器入坑的;(7)主要井巷采用木支护的;(8)空场法中采用横撑支护、人工装载矿岩的。
3.尾矿库:(1)安全度判定为病库的;(2)人工筑坝未作坝体稳定性分析及调洪演算的。
4.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5.民爆器材库或临时存放点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6.使用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
7.地下矿山将坑口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8.矿山开采范围与重要设施或人员聚集场所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整合
相邻露天矿山(重点是马白镇花枝格片区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相邻地下矿山(重点是南捞矿区、都龙野猫坟、贵州坡片区)开采不符合文安监〔2012〕135号文件要求的。
三、工作标准
(一)矿山关闭
1.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需关闭的矿山名单及关闭原因报县安监局,县安监局统筹后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进行公告,并将关闭矿山决定抄送州级有关职能部门。
2.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永久关闭的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5.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6.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7.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8.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关闭矿山实施验收。
(二)整顿整合
1.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或整顿,整改整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经整改整顿后,由企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聘请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验收,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作出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4.被整合矿山,按照“先关停、后整合”的原则,先行实施关闭。
5.所有整合矿山一律重新规划,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后,方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
6.整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马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发改委、经外局、财政局、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组 长:付坤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龙兴才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
钱春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洪亮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德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朱天禄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陶有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显荣 县经外局副局长
梁自彬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开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荣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立锋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晏孝俊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潘友丽 县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马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副局长杨荣锦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对县内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调查摸底,并向县政府上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矿山名单;负责督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县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向县政府提供矿山整合或关闭建议;督促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一矿多开、矿权交叉重叠、矿权紧邻等矿山进行整顿整合;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公安部门职责:依法查处矿山火工品管理和民用爆破器材库管理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严格火工品供应管理,对非法、证照不全、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等矿山一律停止火工品供应,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正当理由提出停止供应火工品的及时停止供应;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火工品;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环境保护部门职责:依法查处矿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向县政府提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矿山和尾矿库关闭建议;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职责权限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等证照。
5.工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县内矿山和尾矿库工商营业执照持证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6.其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矿山的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商务部门要严格矿山和尾矿库立项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未经立项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财政部门要在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供电部门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供电监管,对不予供电或需要停止供电的矿山要及时落实到位。
7.乡镇级人民政府职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的矿山和尾矿库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向县级职能部门提出关闭建议名单;积极参与县级矿山整顿关闭及资源整合工作;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做好企业业主及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等,各乡镇于2013年3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整顿关闭中要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照关闭、整顿、整改、整合的内容对企业进行逐个逐项调查摸底,填写矿山整顿调查摸底登记表,切实掌握了解辖区内每一座矿山的基本情况和应整顿的事项,为集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按照州政府规定,我县3年内最少要关闭矿山10座,各乡镇要根据排查和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安监局提出关闭建议名单,由县安监局明确每年整顿关闭矿山的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需要整合、关闭的矿山及时提请政府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对需要整改整顿的及时向企业逐一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顿。对需要停产整顿、整合和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七个一”闭环整治要求抓好落实,即一矿一张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凡需整改的企业在2013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整改,凡需整顿的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整顿,凡需整合的企业在2014年12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整合。对拒不整顿或逾期整顿不合格,以及拒不整合继续组织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凡需关闭的企业在2015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关闭;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小型矿山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型矿山由县政府报州政府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关闭程序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及时落实吊销相关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督查、约谈、通报、问责、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推进工作,确保每一座矿山和每一项整顿都取得实效。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阶段(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补课”。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要进行通报表扬,并适当予以嘉奖。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严防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切实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全县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乡镇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追赶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我县“工业强县”战略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后三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研究、亲自督促落实。各矿山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对需整顿整改的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顿整改工作,对需整合关闭的矿山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念自觉服从安排,同时按照有关要求不折不扣地作好整合关闭工作。
(二)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县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乡镇每季度召开2次以上的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顿整改和经整顿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连续2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小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把准入关,建立长效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在立项核准或采矿权设置前,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取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实施立项、核准和行政许可。发改、经外等部门对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尾矿库设计总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和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和审批,对未履行安全环施竣工验收的新、改、扩项目一律不予总体验收;国土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1)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2)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失真,矿产资源储量不清的。(3)地下矿山地质勘探程度不够,矿体产状不清的。(4)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小于3年的。(6)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7)相邻地下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或水平投影重叠交叉的。(8)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9)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加强舆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矿山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敷衍了事,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以及违反本实施意见方案审批矿山和尾矿库新建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