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马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马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确保圆满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是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农科、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从2010年起,每年初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科、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州政府下达我县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具体为: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计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科、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农科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县农科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件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社区(村民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责任制△ 考核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发:发改局、经外局、扶贫办、监察局、审计局、国土局、统计局、财政局、农科局、林业
局、水务局、住建局、 环保局,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3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