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马关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关于贯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39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文山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1〕7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县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及《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实施“七彩云南马关保护行动”为载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污染治理,强化执法监管,提升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全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涉重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污染源综合防治水平大幅度提升,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得到基本遏制。到2015年,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我县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防控流域为盘龙河马关段及支流南滚河、漫铳河,南北河、小白河、响水河等重点出境河流流域;重点防控区是都龙、南捞铅锌钨铁多金属矿区、马关工业园区等;重点防控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采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黑色金属采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二、工作措施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逐步建立健全重点防控行业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制定我县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将任务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分解到企业,按期坚决予以淘汰。
2.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职业卫生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鼓励现有重点防控企业采用新技术改造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对重点防控区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或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逐步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4.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审核结果。
(二)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对纳入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防控区的都龙、南捞片区,由县环保局牵头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对各重点防控流域和地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因地制宜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积极编制项目,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做好南捞砷渣处置工程,做好都龙矿区、南捞矿区河道选矿底泥的处置工作,彻底消除河道重金属污染环境隐患。
(三)强化执法监管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执法监管。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要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督,限期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对问题严重的要挂牌督办。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立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要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活动的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其他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要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对涉及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目录产品的生产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特别生产许可办法。要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认真执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重金属污染问题久治不愈、屡禁屡犯的地区和企业,相关部门要采取“流域(区域)限批”和“集团(企业)限批”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整治并取得成效。
2.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根据各重点防控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及特征污染物,建立和完善分区域定期环境监测和公告制度,对重金属污染较重的重点防控区域,要按国家规定的频次加大对其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以及土壤等的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资。县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及各重点防控企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逐步建立特征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报告企业产量及原辅料变化情况。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安装或完善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即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年要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环境保护管理等情况。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
1.妥善处理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及药品。环境污染危害健康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并截断污染源、保障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依据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高风险人群,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开展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人员给予积极诊疗,并公布污染及人群健康危害情况,组织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2.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全县各重点防控区域制定相应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重金属监测方案以及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方案,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3.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和养殖水域重金属监测的指导,掌握污染动态情况,为政府科学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划分种植和水产养殖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确保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添加剂。
(五)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金属治理的补助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企业申报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探索土地用途调整。有关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及重金属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土地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
(六)加大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加快相关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在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企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鼓励重点防控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重金属排放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外局、教育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科局、水务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文体广旅局、县人行、电力公司等部门及重金属污染较重地区的都龙、马白、南捞人民政府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县发改局要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经济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县经外局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提高全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县农科局要加大农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要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业管理,确保农产品安全;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违纪违法案件;县司法局要有序推进重金属污染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县财政局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快我县重点防控区域土地用途调整政策的研究并推广实施;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牵头组织编制重点防控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强化环境执法;县卫生局要加强重金属污染地区和行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做好重金属污染相关疾病诊治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我县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工商部门对未经环保、卫生、节能等审批的重金属排放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要强化重金属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文体广旅部门要牵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对政府及工业管理部门明确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银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实施绿色信贷,监督各金融机构严把信贷关。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组织媒体宣传重金属污染防治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把握好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本部门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认真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全县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规划项目实施滞后的单位将进行行政问责。由于对重金属排放项目违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或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管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环保 重金属污染△ 防治方案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
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