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报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扶贫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资金包括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兴边富民资金、项目管理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贫困乡村的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建设、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架设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乡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方面的补助。
(二)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包括贫困农户的茅草屋杈杈房等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窑、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户产品加工业和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与贫困乡村的外资扶贫项目相配套的开支。
(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而进行的技能和科技知识的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扶贫项目管理有关开支。
(七)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资金报账管理,扶贫公告公示等开支。
二、严格程序,强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一)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扶贫资金时,要及时下达财政扶贫资金指标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先预付项目启动金,预付项目启动金的比例为: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额的50%;对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资金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二)项目实施单位用完某项目第一笔项目启动金时,要及时向项目监理部门提交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该项目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项目监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再送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拨付其余资金。
(三)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四)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1.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2.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3.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4.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
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严格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限,对于2007年以前未报账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于2009年6月份以前报账结束,逾期不予报账。县财政、扶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和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扶贫资金△ 报账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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