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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范》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范


  为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问题,规范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云民优〔2009〕1号)、《文山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文民优〔2009〕2号)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基本权益,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就医看病困难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以人为本的原则;
  3.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一)在乡红军失散人员;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指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退出现役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一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人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二是指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简称“两参人员”)。
  三、保障范围
  (一)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救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的照顾,以保证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二)在城镇有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民政局代其缴费参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督促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县民政局按照规定为优抚对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超出两项待遇规定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解决。
  (四)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固定收入的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解决;无固定收入和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县民政局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五)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六)重点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补助:
  1.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2.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全自费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3.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凶杀、自残、械斗、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救助标准和优待
  (一)医疗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每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在扣除其已报销的费用和其它各种医疗保险赔付费后,在其家庭仍然无法承受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低于200元(含200元)的不予救助,具体按个人承担部分扣减200元后的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分别为:
  1.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医治的,不得超过90%。
  2.在本县县级医院医治的,不得超过80%。
  3.在本县以外医院医治的,不得超过70%。
  (二)门诊补助。为照顾在乡老复员军人,对其看病门诊费用实行一次性补助,即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三)重点优抚对象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1.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2.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3.免收住院患者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
  4.危急重症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
  5.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减收10%。
  五、审批权限
  按救助比例计算,救助资金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0—2000元以下的由县民政局审批,2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
  1.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证等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调查表;
  2.申请经村(居)民小组签署意见后,村(居)民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进行评议,将评议情况返回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署名并签署救助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3.乡(镇)民政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乡镇审批权限内的应及时审批,不在乡镇审批权限内的,在申请上签署调查意见和调查人姓名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审批权限及时办理审批或审查手续,审批后返回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办支付救助金,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领取;
  5.对特殊情况的医疗救助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救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
  1.由本人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证等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调查表;
  2.申请经本人单位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审批权限及时办理审批或审查手续,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县民政局领取救助金。
  七、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以上级拨款为主,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县民政局按乡(镇)上报审批申请所需资金进行拨款,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工作要求  
  (一)对领取医疗救助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发放档案。
  (二)严禁虚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贪污医疗救助金。
  (三)严禁为申请对象出假证、不按规定审批医疗救助金。



 

主题词:民政 医疗保障 操作规范△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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