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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8/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顺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现就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要求
  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农业户籍人员,以户为单位参合。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
  二、有关资助政策
  1.全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中越边境一线行政村(金厂镇:金厂村委会、中寨村委会、老寨村委会;都龙镇:保梁街村委会、辣子寨村委会、茅坪村委会、东瓜林村委会;小坝子镇:半坡村委会、金竹棚村委会、田湾村委会)农村居民,由县民政局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根据文山州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人口电〔2009〕28号)精神,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属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3.已符合第一款资助规定,得到全额资助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享受。
  三、筹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筹资任务。各乡镇2010年的参合率达90%以上。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进村入户宣传、群众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知识。要注重拓宽宣传的面,特别要深入边境、边远村寨让群众了解新农合有关政策,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严格参合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辖区内所有农村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合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四)规范缴费工作。要严格加强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费票据,并将参合人员信息填入《马关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花名册》。信息填写要做到真实、完整。
  (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安全封闭运行管理,各乡镇筹集的农民参合自筹资金,要及时存入各乡镇新农合“收入专户”, 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筹资结束后由乡镇合管办统一汇入县级新农合“收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新农合资金。
  (六)做好资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全面调查并核定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中越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人数,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对符合资助政策第一条的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要及时登记造册后向卫生及财政部门提供名单。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资助人数,及时将资助资金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卫生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核定的资助对象,及时为其办理参合手续,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筹资△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135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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