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6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1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重要事项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并在签发人处注明“×××同志已阅”。
二、各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联合报文。
三、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和报告性公文应在落款与主题词之间左空2个字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报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听证和公示事项,应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公示组织情况、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情况、原由等附件资料;需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或公示的事项,应随文上报该事项组织听证或公示的具体实施意见(方案)。
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事项,应事先沟通,并附会议、活动方案,需领导同志讲话的,应将代拟稿一并上报。
四、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行文,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行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行文的,应抄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内容的事项,需与法制部门联系,待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办理的事项,以及要求其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并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批示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转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和资料,可不回复。
六、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乡镇、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七、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按照公文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公文密级、保密期限,不得随意标注公文缓急程度和密级。标注密级的公文要严格控制印数并妥善做好保管和清退工作。
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不符合上述报送要求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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