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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马关县第十届二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 更新时间:2018/12/03

马关县民政局关于政协马关县第十届

二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函

 

 

董开华、肖理芬、陈泽栋委员:

你们提出的 “关于将村(社区)在职人员纳入享受各项补贴的提案 ”,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性组织,因此村(社区)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村(社区)成员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由财政供养。

村(社区)干部补贴来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由于村委会(社区)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县委、县人民政府一直将村委会(社区)成员的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上述政策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社区)干部的关心。

针对你们在“关于将村(社区)在职人员纳入享受各项补贴的提案 ”中提出的将村(社区)在职人员纳入享受自治州补贴和乡镇补贴对象的提案,由于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加之县级财政困难,故暂不能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感谢你们对村(社区)在职人员纳入享受各项补贴提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改进基层政权工作。

 

 

马关县民政局

2018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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