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马关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切实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县外务工,通过外出务工实现增收,开阔视野,解放思想,增强技能,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8〕2号)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马关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第三条补助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县外务工的马关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男性:16周岁—60周岁,女性:16周岁—55周岁)。
(二)到县外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到县外省内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凭本人实名车票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上限标准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一次性交通费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到省外务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全额报销,不受500元/人的上限控制(仅限陆路交通单程车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申报及补助程序:填写审批表(附件1)交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每季度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人员名单(附件2)上报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补助资金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申报一次性交通费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二)与企业签订的3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1份;
(三)本人实名车票;
(四)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1份(注明开户银行网点名称)。
第七条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将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本人实名车票、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补助人员名单公示附件2清晰照片等资料按顺序装订存档备查。
第八条各乡(镇)及时将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基本情况按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录入。
第九条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据实列支。
第十条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审批不严,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296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兑现马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马政办发〔2018〕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