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马政发〔2017〕17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审批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
二、清理整治内容
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损毁公路、破坏耕地、污染环境、关闭后未复垦复绿、是否足额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私自对外销售石料等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场)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整治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要成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严格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场)要加强对临时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耕地保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民爆物品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供料管理台账,生产的砂石料必须做到数量清楚、去向清楚、责任清楚,严防对外销售石料。凡发现采石场超范围开采、安全生产、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疑似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有外卖牟利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置。
(三)加大整治力度。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收取足额土地复垦保证金,对复垦复绿不符合要求或开采人拒不复垦复绿的,使用已收取的保证金投入复垦复绿,如开采人缴纳的保证金不够复垦复绿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追讨。加强对采石场开采过程的检查监督,引导和督促开采人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对拒不采取环境治理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场)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附表》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报送时间: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5日前。联系人:钱洪龙,联系电话:0876-7126388,邮箱:278332656@qq.com
(五)加强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县自然资源局要成立专项督查组,围绕工作时间节点要求,适时对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进不力造成工作滞后,不能按节点时限要求完成工作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清理表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清理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石场名称 |
石场供应项目 |
石场有效期起 |
石场有效期止 |
是否签订开办 承诺书 |
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金额(万元) |
是否存在石料外卖情况 |
是否存在超越界开采 |
已关闭的石场是否进行复垦复绿 |
与道路、村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关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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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领导: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