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突发事件,分为以下类型: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四)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按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发生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标准的突发事件。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跨县行政区域和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件。
3.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突发事件。
(五)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常备不懈,平战结合。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及其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各行业(领域)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成员担任。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救助安置组、舆论引导组、原因调查组、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负责后方综合协调,及时调动人力、物力到达现场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机构图见附件1)
(二)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及职责
涉及的县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是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1.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2.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负责编制或修订本预案。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县内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4.指导、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
5.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送,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为县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县人民政府启动Ⅵ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突发事件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县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决策,并及时向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州政府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汇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3.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现场指挥部指挥机构图见附件2)
序号 |
工作组 名称 |
组成情况 |
主要职责 |
1 |
专家组 |
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件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也可向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求派州级专家给予支援。 |
(1)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以及事件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2)提供气象资料和数据,对灾难所在区域开展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4)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
2 |
抢险救援组 |
由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队、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根据事件特点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参加。 |
(1)负责执行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工作;(2)协助开展人员疏散;(3)参与研究解决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
3 |
四通保障组 |
由工信、交通运输、水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电力、道路、供水保障工作。 |
4 |
医疗卫生组 |
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2)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灾害和现场进行处理;(3)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
5 |
环境保护组 |
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
(1)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3)向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
6 |
治安秩序组 |
由公安部门组成,根据事件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以及警戒;(2)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人员;(3)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
7 |
资金物资保障组 |
由应急管理、财政、发改、交通运输、发生事件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以及所需车辆调度和后勤供给;(2)负责处置救援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征用及补偿,受理社会捐助等事宜;(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由发生事件的单位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件发生所在政府协调解决。 |
8 |
新闻宣传组 |
由县融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
(1)建立应急处置情况通报制度,收集现场信息和社会各界对事件处置情况的反映,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2)传达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3)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工作;(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
9 |
善后处理组 |
由人社、工会、民政、信访、发生事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发生事件的单位组成。 |
(1)做好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及其家属、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2)负责接待上访人员;(3)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
(四)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职责 |
1 |
县应急管理局 |
(1)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协调;(2)指导相关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3)负责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评估工作。 |
2 |
县公安局 |
(1)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和道路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控制和依法查处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
3 |
县财政局 |
(1)负责经济金融、国有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
4 |
县工信商务局 |
(1)负责无线电通讯、冶金、机械、建材等工业企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5 |
县教育体育局 |
(1)负责学校安全、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体育场(馆)等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6 |
县交通运输局 |
(1)负责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和运营、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和道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
7 |
县卫生健康局 |
(1)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负责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8 |
县自然资源局 |
(1)负责地质灾害、资源勘探和非法开采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9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城市公交客运除外)、城市内涝的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0 |
县发改局 |
(1)负责石油、天然气、油气管道、电力和新能源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3)负责应急救援(救灾)物资保障的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 |
12 |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 |
(1)负责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负责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调查取证及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
13 |
县水务局 |
(1)负责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内涝应急处置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4 |
县林草局 |
(1)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相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5 |
县农业农村科技局 |
(1)负责农作物自然灾害、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6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1)负责文化市场、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和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车船等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7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负责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2)参加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8 |
县外事办 |
(1)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19 |
县民族宗教局 |
(1)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20 |
县气象局 |
(1)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2)对引发自然灾害的气象进行预测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21 |
县民政局 |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安置转移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22 |
县人社局 |
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23 |
县委网信办 |
负责网络舆情的检测、管控。 |
24 |
驻军和武警部队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
25 |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相关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
26 |
有关保险公司 |
负责各种灾害、灾难和事件投保范围内理赔工作。 |
27 |
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 |
(1)负责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相关应急预案;(2)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
28 |
居(村)民委员会 |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监控与信息报告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应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报送县级相关指挥协调机构,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2.县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场)、有关单位和部门。
3.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各行业领域的事件报告按照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报告和续报。
4.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发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分析研判发展态势;情况严重时,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
(三)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符合本预案的规定,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执行。(见附件3)
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按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标准)执行。
2.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响应标准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情况启动本预案。
(3)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突发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处置。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以下的灾害和事故,无人员伤亡,但可能导致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时,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部分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根据事件发生地乡(镇、场)的请求,需要县级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县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四)应急行动
1.县人民政府领导宣布启动预案后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2)确定指挥长、副指挥长人员名单。
(3)确定各工作组组长和组成单位名单。
(4)确定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人员携带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集中。
2.应急行动
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指挥部召开会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凡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五)应急结束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按应急终止程序(附件4),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写出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1)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好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继续做好以下工作: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3)相关部门要指导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继续做好对环境污染、疫情、地质灾害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2.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明确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序号 |
措施 |
内容 |
1 |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
乡(镇、场)以及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专项预案的构成附件5)。 |
2 |
救援队伍保障 |
(1)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充分发挥应急主力军的作用。 (2)县级有关行业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应依法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处置能力和联合作战能力,充分发挥行业专业力量的作用。 (3)县人民政府要组建一支专业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县级先期处置能力。 (4)各乡(镇、场)要加强应急机构建设,统筹乡(镇)、村(社区)现有的护林员、治安员、网格员等组成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加强沟通联动,各级民兵应急队伍要加强抢险救援技能训练,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广泛动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
3 |
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
(1)建设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应急指挥大厅,逐步完善领导决策、专家会商、指挥作业、新闻发布、应急值班等功能室和配套的音视频装置,以及应急联动指挥平台、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光纤通信系统、大数据决策系统等软件系统。 (2)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包括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防控目标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数据库和避难场所医疗卫生数据库等。 (3)负责通信的部门应考虑到如遇应急处置环境特殊,造成一般通信工具不能正常使用时,要架设适应特殊环境的通信设施、设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
4 |
资金物资保障 |
(1)县发改局要加强对应急处置(救灾)物资储备点的建设和管理,物资、器材装备的消耗和报废要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2)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演练,救援物资装备补充、更新和维护保养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 (4)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人员的后勤保障由事件发生地乡(镇、场)负责,费用由事发单位承担。 |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规和公共安全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辖区内企业要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乡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
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县级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二)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各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马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机构图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机构图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程序图
5.专项预案的构成
6.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马关县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机构图
附件2
马关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指挥机构图
附件3
马关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附件4
马关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程序图
附件5
专项预案的构成
附件6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序号 |
突发事件分类 |
分级 |
分级标准 |
1 |
自然 灾害 |
特别重大(I级) |
(1)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2)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3)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60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市因旱影响城市供水。 (4)森林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 (5)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4.2万安。 (6)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倒塌房屋10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7)发生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8)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
重大 (Ⅱ级) |
(1)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市(州、地)所在城市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2)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3)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1-60天,4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森林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5)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3.6万安。 (6)农作物绝收面积10-15万公顷,倒塌房屋500-10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5万人以上。 (7)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8)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较大 (Ⅲ级) |
(1)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2)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3)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1-40天,1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5)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2.4万安。 (6)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3万人。 (7)发生4.7级以上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8)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 (Ⅳ) |
(1)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2)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3)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5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森林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下。 (5)30个县(市、区)以上出现闪电强度达到1.8万安。 (6)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倒塌房屋5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 (7)发生4.7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 (8)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
2 |
事故 灾难 |
特别重大(I级) |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2)一次死亡30人以上、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4)一次放射事故中毒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5)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
重大 (Ⅱ级) |
(1)一次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
较大 (Ⅲ级) |
(1)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以下、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次放射事故超过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
一般 (Ⅳ) |
(1)一次死亡3人以下、10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
3 |
公共卫生事件 |
特别重大(I级) |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市、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波及省外,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扩散的趋势。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重大 (Ⅱ级) |
(1)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州、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一个地(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城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超过500例,或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间二代病例。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3 |
公共卫生事件 |
较大 (Ⅲ级) |
(1)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3)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100-500例,或出现人间病例。 (5)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 (8)预防接种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一般 (Ⅳ) |
(1)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2)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0例,未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4 |
社会安全事件 |
特别重大(I级) |
(1)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3)大规模袭击党政军政首脑机关、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4)发生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对外关系的事件。 (5)全省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5种以上,涨幅达200%以上,市场出现大范围抢购,部分商品脱销,群众心理十分恐慌。 (6)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6)其他经省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 (Ⅱ级) |
(1)10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2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3)较大规模袭击重要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的恐怖事件。 (4)发生可能会损害对外关系的事件。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
4 |
社会安全事件 |
重大 (Ⅱ级) |
(5)2-3个地(州、市)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3-5种,涨幅达100-200%,市场出现抢购,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6)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以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7)其他经省应急委和省各专门指挥机构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
较大 (Ⅲ级) |
(1)2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5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3)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一次伤亡人数5人以上的)。 (4)外籍人在我省或我省公民在境外遭遇的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5)某一地区范围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2-3种,涨幅达50-100%,市场有抢购迹象。 (6)全省超过一半以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7)其他经地级以上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社会安全事件。 |
一般 (Ⅳ) |
(1)100人以上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县级、乡(镇)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2)5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和堵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3)影响极大的爆炸、投毒、枪击、绑架等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4)县级行政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在7日内,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1-2种,波动幅度50%,市场有抢购迹象。 (5)全省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地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30%以上,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了一些不稳定情绪。 (6)其他经县级应急委认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