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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涛举)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马人社劳监处决字[2023]第1号

当事人(公民):李涛举;性别:男;年龄:36岁

所在单位:暂时无业;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马鞍底乡普玛村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19

联系电话:177******86

经我局对你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你拖欠刘明光、刘明坤、李正云等5人的农民工工资11227元,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声明书、承诺书、拖欠情况确认书等主要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实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属实。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向你送达了《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马人社劳监责改通字[2023]第1号),责令你须在2023年3月21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你于2023年3月22日前仅支付了8000元,尚欠工资3227元,你至今未按要求改正落实到位。2023年3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马人社劳监处告字[2023]第1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理,要求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尚欠工资3227元支付到位,并已告诉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未在指定日期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将尚欠工资3227元进行支付。

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李涛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尚欠工资3227元进行足额支付,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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